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制度建设 >> 学校制度 >> 正文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各处室负责人向校党委、校纪委述责述廉制度(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4-25 [来源]: [浏览次数]: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各处室负责人向校党委、校纪委

述责述廉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责述廉对象为濮阳市卫生学校各处室负责人。

第三条  述责述廉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办、校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责述廉内容为述责述廉对象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重点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第五条  述责述廉对象每半年向校党委、校纪委书面报送一次述责述廉报告。报告要突出问题导向,总结成绩、查摆不足和整改措施,各占三分之一内容。

第六条  校党委在每年12月份或次年1月份左右召开会议,组织各处室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

(一)参会人员。校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教职员工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召开会议。校党办负责组织召开会议,按照述责述廉、领导点评、现场评议三个程序进行。评议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

(三)反馈意见。述责述廉会议后,校党委向述责述廉对象反馈意见。

(四)整改落实。接到反馈意见后,述责述廉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在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校党委、校纪委。校纪委对整改情况跟踪问效,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问责。

第七条  结果运用。评议结果报校党委主要领导,对评议结果排名靠后的进行约谈。述责述廉有关资料及评议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