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干部廉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我校党员干部廉洁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干部廉洁档案(以下简称为“廉洁档案”)是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记录党员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的表现,反映党员干部廉洁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记录。
第三条 廉洁档案工作应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为党员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可靠依据,充分发挥廉洁档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廉洁档案工作由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建档对象为学校中层干部以及按中层干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档案向市纪委报备的同时,学校纪检监察室备份。
第五条 廉洁档案内容包括:
(一)党员干部基本情况;
(二)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备;
(三)述职述廉报告;
(四)礼金、礼品上交登记情况;
(五)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六)诫勉谈话情况;
(七)党政纪处分情况;
(八)谈话函询情况;
(九)信访举报及处理情况;
(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十一)组织处理情况;
(十二)廉政承诺情况;
(十三)离职交接廉洁自律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归入廉洁档案的内容。
第六条 廉洁档案材料主要由建档对象本人和校纪检监察室提供。
(一)建档对象提供第五条规定的一至五项、第十二、十三项的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情况。凡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资料必须由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校纪委盖章。第二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校人事处收集并建立档案,需查询调阅的,按工作流程办理。其他几项由校纪检监察室统一收集。
(二)干部组织处理情况、诫勉谈话情况由校纪检监察室提供。第五条规定的第六至十项按照责任分工由校纪检监察室相关处室提供。提供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廉洁档案由校纪检监察室统一管理,一人一档建立纸质档案。除第五条规定的第一、二项外,其他廉洁档案材料的收集时间为2013年1月以来的情况。
第八条 廉洁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廉洁档案的归档,包括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
(二)廉洁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要及时更新。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根据市纪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更新;其他事项由相关责任处室及时更新。对新增建档对象,要及时建档、审核、完善。
(三)校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廉洁档案的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四)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廉洁档案失密、泄露等事故发生。廉洁档案纸质件放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电子文件应妥善保存,严禁私自存放。向市纪委报送的材料必须通过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第九条 实行廉洁档案身份证制度。对建档对象的廉洁档案统一编码。党员干部在本校范围内的职务晋升和工作变动,廉洁档案编码不变,在本校范围内永久使用。
第十条 廉洁档案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档案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并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并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保密规定及档案查阅制度等,保证档案归档及时准确,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一条 廉洁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廉洁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洁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有关材料;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惩等提供有关情况;
(四)为巡视巡察和责任追究等提供有关材料;
(五)为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有关材料;
(六)为综合分析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廉洁档案的查阅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要建立严格的归档、查阅制度,做好归档、查阅记录。查阅廉洁档案必须遵守回避制度。
(二)需查阅廉洁档案的,应履行查阅手续,并经校纪委书记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
(三)严禁涂改、增删、折叠、损坏廉洁档案,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三条 廉洁档案的建档对象,应准确、及时填报廉洁档案的各项内容,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档案填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校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报告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丢失的;
(二)私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私自将廉洁档案材料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无关人员泄漏档案内容的;
(三)私自归档、涂改、复印、伪造、调换档案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损坏风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档案需在市纪委管理。同时,学校纪检监察室备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